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四条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五条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本机关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本机关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应当无偿提供。本局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