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效规范和顺利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确保无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准予公开,又使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方式为主动审查和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是指按照既定程序对本机关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依申请审查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先初审,后复审、再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初审:信息公开承办人员对拟公开政府的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的信息进行审查,做好记载存档和呈报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事项范围的界定是否准确;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是否恰当;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理由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免于公开的涉密政府信息的定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完善,定密责任是否明确,密级变更、解密是否及时。
(二)复审:办公室主任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和审查,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分管领导对复审意见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签字审批。
第五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先定密,后公开”的原则,对在保密期内的涉密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解密条件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解密后,才能准予公开。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义务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未被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