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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7-01-05 字体:[ ]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为了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体生活,南通把营造良好健身环境作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德政工程来抓,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全民参与,全市城乡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户外体育设施的不断完善,广大群众健身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健身器材使用要求不断提高,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显得尤其重要。制定《南通市市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能更好地落实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点)的长效管理,充分发挥室外体育场地设施的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的安全有效的健身需求。有利于推进我市室外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现依法管理、长效管理。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主体

《办法》第4条规定了市体育部门负责对市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5条规定了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设置场所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第9条规定了室外体育健身器材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公园、绿地、广场管理单位是体育健身器材的接受单位,负责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及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二)规范接受单位的标准和条件

《办法》第7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和建设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10条规定接受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12条规定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必须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

(三)强化室外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

《办法》第13条规定接受单位需定期向区体育部门报告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第14条规定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器材使用、管理和维护的工作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确保安全使用;第15条规定接受单位对器材实行专人专管,定期维护,保证使用安全。

(四)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做好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强协调,整体推进。《办法》第2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新建、扩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室外体育公共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28条规定违反本办法侵占、破坏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的,由各区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