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必须是参加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二、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2、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市体育局。
五、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
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市体育局。